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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部土地整治办法正式施行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2017-03-03 | 来源: 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站 | 【 】【打印】【关闭
    3月1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南宁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范小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谢瑾瑜出席发布会。
    据介绍,《办法》于2016年11月18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6日自治区主席陈武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予以发布,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自2001年以来,广西共立项实施了1479个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总规模88.06万公顷,总投资243.03亿元。得益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十二五”期间,广西共建成高标准农田93.35万公顷,项目区受益农民群众达1035万人,成效显著。目前,土地整治已成为广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强化耕地保护、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有效措施之一。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现有的土地整治政策和技术规范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相比较,还亟需进一步完善。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经过两年多努力,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立项与设计、实施与管护、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土地权益维护、补充耕地指标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4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辖的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
同时,《办法》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要求和报批程序、鼓励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范围不能重叠、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组织要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主体和资金来源、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主体及要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范小辉指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希望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办法》,使广大民众知晓《办法》、遵守《办法》,为《办法》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谢瑾瑜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有利于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守我区耕地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有利于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优化粮食产能,持续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我区“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利于更好的维护项目区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改善项目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项目区贫困人口早日实现脱贫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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