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总体情况。截至2015年末,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面积为13462.40万公顷(20.19亿亩),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与2014年末的9.96等相比,全国耕地质量状况总体稳定。优、高、中、低等地面积比例分别为2.90%、26.59%、52.72%、17.79%。其中,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广东等3个省,占90.28%;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等9个省(区),占79.89%;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云南等10个省(区),占73.73%;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黑龙江等6个省(区),占85.55%。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的四大区域来看,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高,分别为7.99等和8.27等;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低,分别为11.24等和11.33等。
第二,2015年度内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导致不同质量等别耕地的减少。2015年度内,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8.89等,与2014年度减少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8.60等相比,降低了0.29等。二是通过对未利用开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的不同质量等别的耕地。2015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9.55等,与2014年度新增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9.88等相比,提升了0.33等。三是因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带来的质量等别提升的耕地。2015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后,项目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7.91等,与2014年度项目区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8.49等相比提升了0.58等。
第三,关于耕地质量等别成果的应用情况。大家知道,今年年初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目前,我们这项成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征地补偿费用测算、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得到充分应用,有力地强化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在中央部署开展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中,国家统计局将耕地质量等别及变动表作为体现耕地资源质量方面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印发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中,耕地质量等级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考核事项中的考核指标之一;在国家发改委牵头编制的《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中将耕地质量等别提升作为耕地保护目标之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的要求,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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