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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建言
2011-10-28 | 作者: 王先生/女士 | 来源: 部长信箱 分享到  
    近几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安排大量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百矿换新颜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等,名目繁多,创新不断。但是,是否把纳税人的钱用到了该用的地方?是否治标不治本?

  一、地质灾害谁破坏谁治理、环境污染破坏也是冤有头、债有主。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人之常情。大量矿山治理项目对应的治理问题的责任主体并没消失。根据民法等规定,企业关闭的,由做出关闭决定者承担其债权债务。企业改制的由改制后企业概括继承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环境污染破坏也是一种债。企业关闭的、企业改制的,环境治理之债的责任主体仍然可以依法确定,并非只能由政府买单。现实中,有些企业改制后在香港上市,有些企业改制贱卖给私人继续开发,政府却投入大量资金为其治理,似乎并无必要。

  二、政府最重要的工作是依法确定市场规则,并依法做好裁判。矿山企业对环境有污染破坏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即使孙猴子改头换面,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执法到位。

  三、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确实容易出数字、出看得见的成绩、出干部,但其实是一种懒惰、不思严格执法、有法不依的表现。其结果是治标不治本,环境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例如,矿山排水造成塌陷,即使政府投入再多用于搬迁、填埋,如果企业不参与、不解决过量抽排水问题,地面塌陷问题就得不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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