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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企业非法人)是否可以作为该公司行政处罚对象?
2016-06-20 | 来源: 部长信箱 分享到  
       
   网名: 季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220 **************  邮箱地址: 4651* @*****
 电话: 186 ******  通讯地址: ************  
   咨询:基层执法中经常遇到某公司下属分公司涉及非法占地案件,而分公司负责人不是该公司法人,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标注了该负责人是企业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该企业机构类型属于企业非法人并标注了负责人,涉案的相关材料都是由该负责人以分公司签订的。如果进行行政处罚,该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可以视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主体应该怎样认定?
  回复:你好!问题表述不太清楚,未明确是企业负责人个人违法还是企业违法。 如果是企业负责人个人违法,与企业是否是法人无关;如是企业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作为违法责任主体,如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将设立该企业的公司作为违法责任主体。另请注意,法人与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概念。(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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