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 维护邮箱   中国政府网
热词:
 
当前位置:政民互动 > 部长信箱 > 回复汇总
关于持证矿山越界开采问题的回复
2017-12-18 | 来源: 执法监察局 分享到  
       
   网名: 高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130 **************  邮箱地址: 153** @*****
 电话: 181 ******  通讯地址: 河北省 ************  

     

    咨询:您好!我是基层的国土执法监察人员,现在遇到这样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想请教: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连续两年被卫片监测到存在越界开采现象,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注销采矿许可证?

 

    回复:你好!采矿权人越界开采,应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执法监察局)

【字号: 】【打印】【关闭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出来了吗
· 土地整理项目需要国土所提出审查意见吗?
· 我们的探矿权缴费发票信息网上公布了吗
· 关于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问题
· 如何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科技项目
· 办理哪些手续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耕地上挖塘养鱼能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