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部挂牌督办了安徽芜湖长江轮船公司违法占地建造船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正菱集团和鹿寨金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水泥厂、湖北省京山县政府违规出让土地、贵州省盘县政府违法批地、北京市西根尚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酒店、湖北省郧西县政府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6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目前已依法依规基本处理到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徽芜湖长江轮船公司违法占地建造船厂案
2008年9月,芜湖市长江岸线及陆域管委会批准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利用西华船舶基地的600米岸线及相应江滩地,实施西华5万吨级船舶修造基地技改项目。2008年12月,芜湖市发展改革委对芜湖长江轮船公司西华基地舾装码头工程及配套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备案。2009年4月,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长江岸线江堤161亩国有未利用地,建设钢构厂房、固定式栈桥、岸壁式码头等船舶分段制造和船舶舾装设施。
2010年9月,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芜湖长江轮船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662.69平方米建筑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已没收了上述建筑物。芜湖市政府对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室已给予龙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蒋小洪行政记过处分;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已给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李先宏行政警告处分;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已给予芜湖长航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朱胜才行政记过处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鹿寨金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水泥厂案
2005年6月,正菱鹿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在原水泥厂基础上进行技改。2005年12月,该技改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并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核准;2006年7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2006年11月,该公司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日产2500吨水泥生产线,2010年5月建成投产。实际违法占地517.94亩。
2008年,鹿寨金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改造扩建2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008年7月,该公司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实际违法占地115.44亩,2009年2月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2009年2月16日,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初审意见;2009年2月27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该技改项目予以核准;2009年5月11日,鹿寨县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4月,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对两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并处罚款211.12万元。2010年8月,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将没收建筑物移交鹿寨县财政局,罚款已全部缴纳。2010年12月,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将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柳州市政府责成鹿寨县政府作出检查,责成鹿寨县政府分别对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和鹿寨县建设局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两单位2010年度评优资格。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原鹿寨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度量(现柳州市发改委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鹿寨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沈业光行政记过处分,原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现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东分局副局长)宋治环行政记大过处分,原鹿寨镇政府镇长(现鹿寨镇党委书记)朱燕文、雒荣镇镇长(现雒荣镇党委书记、镇长)蒋荣德行政记过处分,原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现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黄菊芳党内警告处分,原鹿寨镇政府副镇长(现鹿寨镇人大副主任)陈少华、原鹿寨县建设局村镇市政管理股股长(现中渡镇政府副镇长)陈建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鹿寨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邓芳军党内警告处分。鹿寨县经济贸易局工作委员会分别给予正菱鹿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舒辉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金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许昌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湖北省京山县政府违规出让土地案
2010年5月,京山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摘牌方式竞得面积分别为50亩、50亩和150亩的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容积率分别为≤1.5、≤1.0、≤1.0。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0年6月、7月为该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建设住宅97栋,总建筑面积33104.1平方米(独栋住宅26255平方米,联排住宅6548平方米,配套用房300平方米),容积率为0.33。已动工建设房屋80栋(独栋住宅62栋,联排住宅18栋),建成房屋12栋(独栋、联排住宅各6栋)。京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上述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别墅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2010年7月,京山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违法占用观音岩林场国有林地11.22亩修建住宅区外公路连接线。
2010年8月,京山华中优质种草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有关村和观音岩林场签订《林地转让合同》和《林地租赁合同》,受让和租赁土地1181.06亩,并开始对土地进行整理。共整理土地694.56亩,其中,种草429.9亩,平整226.06亩,按高尔夫球场地形地貌整理38.6亩,形成了高尔夫球场雏形。其行为改变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了违法占地事实。
2010年10月,京山县国土资源局对京山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道路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1.22亩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2.44万元。罚款已缴纳,其余行政处罚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0年12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对京山华中优质种草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高尔夫球场违法占用的38.6亩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退还违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1月8日,该宗地已退还有关村级集体组织。
2010年12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向京山县政府和京山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履行国土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责令京山县政府收回有关规划许可文件和证书,收回批准建设别墅的土地;责令京山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用于别墅建设的150亩土地归还京山县政府。2011年1月4日,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消了有关用地规划、建设规划和工程施工规划许可,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解除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已退还京山县政府。
京山县政府和京山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荆门市政府和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写出了书面检查;监察机关给予京山县政府原副县长高永学(现政府党组成员,正县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嗣春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孙俊斌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贵州省盘县政府违法批地案
2008年11月,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处长叶金会主持召开“贵州盘县煤(焦、化)-钢-电一体化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工作协调会,明确“项目一期400万吨焦化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的办理,由盘县政府批准”。2009年1月,六盘水市政府、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方达成投资合作协议,确定在盘县建立“煤(焦、化)-钢-电一体化循环经济工业基地”,组建贵州省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2月,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项目备案。同月,贵州省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盘县政府提出3343.5亩临时用地申请。2010年1月,盘县政府违法批复同意该公司临时使用土地3343.5亩,其中农用地2061.4亩。实际平整场地299.6亩(其中农用地30.1亩),并建设了临时工棚和活动板房,尚未进行其它建设。
2010年6月,盘县政府撤销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并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书面检查。六盘水市政府已就盘县政府违法批地问题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盘县国土资源局对贵州省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99.8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已退还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六盘水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对盘县政府县长王刚、常务副县长吴仕泽进行诫勉谈话,已给予盘县政府副县长张忠阳行政记过处分。
五、北京市西根尚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酒店案
2006年11月,北京西根尚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房山区大石窝镇水头村经联社签订《荒山荒坡承包协议书》,承租该村集体土地用于种养业、民俗旅游业。2009年4月,该公司开始建设“美石谷休闲会所”,占地536.68亩,建筑物占地9.83亩。至调查时,已建设会所一栋,主体已完工;饭店一栋,主体已基本完工;艺术厅一栋,正在建设桩基。
2010年8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6553.73平方米,并处罚款11.79万元。没收的建筑物已经房山区政府批准交由大石窝镇政府处理,罚款已全部缴纳。房山区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决定,给予大石窝镇水头村支部书记刘秀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大石窝镇党委免去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责令大石窝镇副镇长宿建军作出深刻检查。在全区范围内给予大石窝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
六、湖北省郧西县政府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
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郧西县政府原县长冯安龙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郧西县全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在该县境内勘查、开采褐铁矿资源的权利。郧西县矿化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矿化办)曾多次向郧西县政府提出“将附近乡镇的铁矿资源作为全盛公司探采范围”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关协调,促使县政府召开了上述专题会议。
2009年9月,全盛公司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香口乡沉溪河村开采铁矿资源。至本案调查前,已开采铁矿石2996吨,价值为3.50万元。与此同时,全盛公司擅自占用香口乡沉溪河村集体土地15亩建设选矿厂,其中林地10.5亩,未利用地4.5亩。
目前,郧西县政府已撤销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会议纪要和文件,并已撤销矿化办。对全盛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已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罚款,现已执行到位。对全盛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县国土局已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并处10万元罚款。全盛公司已缴纳罚款,但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物。县国土资源局已申请郧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堰市政府给予对郧西县政府违法批准全盛公司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郧西县原县长冯安龙(现任十堰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记大过处分。郧西县政府已免去矿化办主任陈尊祥、副主任柯昌国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