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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四季度部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通报
2011-04-17 | 来源: 执法监察局 分享到

  2011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政府违法批地案、湖北省宜昌市规划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建设别墅及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福建省晋江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建别墅案、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新疆丝绸之路户外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山西省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案等8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目前,除新疆丝绸之路户外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尚未完成查处外,其他案件已依法依规基本处理到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政府违法批地案

  2009年6月,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与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入驻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在翠屏区盐坪坝产业园区内占地101.5亩建设汽车商贸园,明确可以先使用土地后补办手续(之后签订协议将面积扩大至184亩)。2009年7月,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在翠屏区政府领导的督促、协调下,翠屏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征地中心、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向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交付国有土地126.9亩。2009年9月,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开始占地建设,已建成4个汽车4S店,在建3个汽车4S店和1个综合展厅,实际占地114.85亩。

  翠屏区政府没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权限,却以签订《企业入驻协议书》形式批准企业占地建设,构成了违法批地事实。

  2011年3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责成翠屏区政府撤销与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入驻协议》中涉及违法批地的条款。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已依法收回,地上建(构)筑物一并移交翠屏区政府管理。翠屏区政府原区长、翠屏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原主任郭毅和翠屏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原主任安宇,在违法批地过程中,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翠屏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翠屏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姜波行政记过处分,翠屏区副区长、翠屏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汤勤昌行政记过处分,翠屏区委原副书记、翠屏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现任宜宾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李戎行政警告处分,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分局局长顾兴树行政警告处分,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分局副局长桂华林、潘伟行政记过处分,翠屏区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高峰行政记过处分。

  二、湖北省宜昌市规划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建设别墅及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违规批准建设别墅情况。2010年1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宜昌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挂牌出让629.8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居住、商业及旅馆业用地,容积率0.6-1.0。2010年2月,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201亿元竞得。2010年4月,宜昌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为“龙盘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2010年5月,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宜昌市规划局伍家岗分局报送《龙盘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9区、18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面积178.34亩,共设计住宅102栋(别墅38栋),9区容积率为0.41,18区容积率为0.35。2010年6月,宜昌市规划局伍家岗分局下达审查通知书,原则同意上述设计方案。2010年7月,宜昌市规划局为上述住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0年9月和11月,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6月,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建设住宅区,截至调查时止,已基本建成7栋(别墅5栋),在建70栋(别墅18栋)。另外,三峡鸿铭公司还超出竞得土地范围违法占地91.42亩进行土方堆放。

  宜昌市有关部门批准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别墅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不得为限制类新建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规定。

  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情况。2009年12月,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48.12亩建设高尔夫球练习场及会所,2010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2010年1月,该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高尔夫球场景观道路,已修建2.6公里,占地47.54亩。同时,对道路两旁土地按高尔夫球场地形地貌进行整理并种草,已具备高尔夫球场雏形,违法占地328.59亩。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高尔夫球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规定。

  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高尔夫球场、会所,共违法占地515.67亩,其中,50.4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65.23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年6月10日,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包括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在内的4316.6亩国有土地委托给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2010年6月15日,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已违法占用的土地租赁给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租期3年,年租金130万元,未约定租地用途,为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高尔夫球场提供了条件。

  对违规批准建设别墅问题的处理。2010年11月,宜昌市规划局责令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住宅项目建设,并下达《撤销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了宜昌市规划局伍家岗分局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通知书。对9区已建并销售的18栋别墅,处以建筑工程造价10%的高限罚款,对已批未建的15栋别墅,依法依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将18区5栋别墅用途变更为旅游接待等商服设施。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已分别作出决定,撤销为9区15栋未建别墅和18区5栋别墅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的处理。2011年2月和3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对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15.67亩土地,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0.4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2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修建高尔夫球练习场、会所、道路占用的95.66亩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191.32万元(已缴纳)。2011年2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除与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解除)。

  宜昌市规划局已给予宜昌市规划局伍家岗分局局长谭道明、副局长张江行政记过处分;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给予法规室主任季必灵行政警告处分;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给予产权处副主任杨惠行政警告处分;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给予伍家岗分局副局长祈志常、市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办主任黄云行政警告处分;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决定给予该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宜昌市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经理戴德云行政警告处分。

  三、福建省晋江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建别墅案

  2008年2月,晋江中远发展有限公司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将其1998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270亩别墅用地转让给泉州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交了泉州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工程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确认已完成投资额320.84万元,未达到该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25%。2008年4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在该宗地违反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核准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该宗地分为A、B、C、D四个区块,其中A区面积161.98亩。2010年4月至7月,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先后为A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期)》,批准建设住宅43栋(别墅30栋,双拼和联排住宅13栋)。目前,A区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其他区块处在场地平整和基础施工阶段。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批准建设的全部为别墅和低密度、大户型住宅,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新开工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关于不得为限制类新建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规定。

  2011年1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泉州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2011年2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手续,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撤销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晋江市政府决定将该宗地的容积率调整为1.0-1.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将已建的30栋别墅用地的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晋江市政府决定分别给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奕民及经办人员童启芳、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陈文星及经办人员刘禹硕行政记过处分。

  四、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2009年4月,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10个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农用地2143亩,租期50年。2010年3月,该公司以建设小埠生态园为名,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2010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专项督察,向北湖区政府提出该项目疑似高尔夫球场,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议。北湖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当场表态加强监管,不会建设高尔夫球场。2010年5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致函郴州市政府,要求对该项目加强监管,严防改变用途。郴州市副市长陈设招批示,要求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加强监管。2010年7月5日,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湖南省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督察建议书》,要求整改。2010年7月29日,郴州市政府向北湖区政府下发督办函。但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停工,北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查处措施,8月建成9洞高尔夫球场,9月扩建成18洞高尔夫球场并开始试营业。实际占地1631.77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郴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责令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占用1631.7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30万元。目前,高尔夫球场的球道、果岭、发球台、沙坑已消除,球洞已填平。

  郴州市监察局已给予北湖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郴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给予北湖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长、小埠生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陈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郴州市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分别给予北湖区保和乡政府原乡长(现保和乡党委书记)周崇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小埠村联合党支部书记邓辅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8年8月,中国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川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建设黎香湖统筹城乡综合项目。随后,该公司在南川区注册成立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有关项目建设。2009年3月,经南川区黎香湖镇政府鉴证,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与黎香湖镇西湖村签订租地合同,用于项目建设中部分农民搬迁安置房建设。2010年6月违法占地建设,已建成房屋2.35万平方米,实际占用耕地93.83亩、林地39.34亩、其他土地4.78亩,合计137.95亩。

  2010年2月,经过大观镇和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鉴证,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与有关村签订租地合同,用于修建大观镇至黎香湖镇公路。2010年3月违法占地建设,已开挖道路6.139公里,占用耕地210.82亩、林地44.60亩、其他土地19.08亩,合计274.5亩。

  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两个项目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共违法占用耕地304.65亩、林地83.94亩、其他土地23.86亩,合计412.45亩,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1年1月,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2.35万平方米,道路6.139公里,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412.45万元。罚款已缴纳,没收的建筑物、道路已移交南川区财政部门。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梁正忠(正处级)、副主任骆洪全(副处级)、黎香湖镇镇长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程国伟(正处级)、黎香湖镇分管该项目的人大主席易家旺(正处级)行政记过处分;免去黎香湖镇党委书记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周英强(正处级)职务,;对大观镇党委书记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何理(正处级)进行诫勉谈话;免去大观镇镇长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鹏飞(正处级)职务,降职使用;给予大观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杨龙琼(副处级)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南川区政府向重庆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黎香湖镇政府、大观镇政府和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向南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南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该局2011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

  2009年7月,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以安全生产整改为由,超过采矿权标定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经实地勘测认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违法所得376.2万元。

  2009年12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南山坳铁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

  七、山西省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案

  2010年1月10日,经平定县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张庄村柏井沟已关闭的煤矿范围内建设“高效农业园”。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张庄村支付补偿费等1900万元,向平定县政府缴纳临时占地费2000万元。自2010年1月底开始,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进行任何农业开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违法采煤。期间,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予以制止,但该公司违法采煤活动时断时续并未停止。经山西省煤炭地质公司现场勘测初步测算,违法采煤共计4.5万吨,获取非法销售收入1076万元。2010年5月,平定县财政局以“往来款”名义收取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付税金200万元。平定县政府曾多次接到张庄镇政府对晋东公司违法采煤行为的报告,但未采取有效制止和查处措施。

  平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76万元,并处罚款107.6万元,没收采出的煤6158吨。经山西省监察厅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分别给予平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效农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映涛行政记过处分,平定县副县长、高效农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志先行政警告处分,阳泉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孙玉鹏行政记过处分,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林行政警告处分,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宝昌行政记过处分。另外,已将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的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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