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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二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通报
2011-10-24 | 来源: 执法监察局 分享到

  2011年7月12日,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了河北省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建别墅案,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政府违法批地案,吉林省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薛家寨煤矿、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煤案等5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目前已依法依规基本处理到位。

  另外,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一季度挂牌督办的四川省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案,因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查未按时完成查处任务,目前已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现将6个案件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2009年9月,鹿泉市建设项目准入评价推进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鹿泉市建设农业观光园、百果园、康体休闲会所等项目。2009年12月,该公司与鹿泉市白鹿泉乡东土门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租赁集体土地681亩;2010年9月,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白鹿泉乡西土门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以同样价格租赁集体土地475亩。上述两宗土地租期均为50年,未约定租地用途。

  2010年3月,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以建设休闲农业项目为名,开始违法占地、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规定,建设高尔夫球场。已违法占用耕地63.39亩、林地202.22亩、其他农用地27.99亩、建设用地1.65亩、未利用地15.67亩,合计310.92亩。其中,种植草坪99亩、树木1000余株、地被植物8000平方米,硬化路面7800平方米,对原有养殖坑塘水面进行了扩充,搭建临时活动板房7间。

  2011年8月,鹿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10.92亩土地,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2.4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8.4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所占耕地和其他土地,分别并处25元/平方米和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70.67万元。所占耕地已全部退出,硬化的路面已拆除,种植的草皮已清除,正在组织复耕。罚款已缴纳。

  石家庄市政府责令鹿泉市政府向石家庄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在石家庄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石家庄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鹿泉市政府副市长高卫燕(分管国土)行政警告处分;鹿泉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鹿泉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路雅琪行政记大过处分,鹿泉市林业局副局长张俊鹏、鹿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执法监察局局长张学义、白鹿泉乡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负责人毕军辉行政记过处分,东土门村党支部书记郭金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西土门村党支部书记白树钦党内警告处分。对白鹿泉乡乡长王强进行诫免谈话。

  二、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建别墅案

  2009年10月,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将位于上街区峡窝镇西林子村的31宗、619.1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逐宗挂牌出让,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2。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其中26宗、510.7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经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违规为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的土地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结构形式,违规建设别墅43栋。

  上街区政府撤销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可采取改正措施的35栋别墅(总建筑面积9507.65平方米),按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共计116.57万元;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8栋别墅实施拆除,已拆除完毕。

  郑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上街区政府副区长赵敏行政警告处分;上街区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张振行政警告处分,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禹秉臻(已调离上街区)党内警告处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杨文斌、峡窝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原主任张辉(现任峡窝镇工会主席)行政记过处分。

  三、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政府违法批地案

  2010年8月,桐梓县天坪乡政府向县政府申请,将该乡金山村集体未利用地142.79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金山村旅游建设;2010年9月10日,桐梓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将上述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9月13日,县政府批复同意;9月20日,金山村与重庆枫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142.79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该公司发展乡村旅游;9月25日,天坪乡政府向县政府呈报《关于金山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请示》;10月12日,桐梓县政府副县长张永康召集专题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用地手续。桐梓县国土资源局立即起草了《关于金山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重庆枫丹实业有限公司的请示》,经分管副局长韩继飞签字同意后上报县政府;10月13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冉贤俊签字同意,并下发文件批准将金山村142.79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重庆枫丹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发展乡村旅游;10月15日,县国土资源局向重庆枫丹实业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途为旅游用地。目前,已平整场地14.9亩,其余土地尚未使用。

  桐梓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方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地事实。

  2011年5月,桐梓县政府撤消了有关批准文件,县国土资源局收回了颁发给重庆枫丹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遵义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桐梓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冉贤俊行政警告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韩继飞行政记过处分。

  四、吉林省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0年5月,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与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村民和兴农村村委会分别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和《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租地建设农业科技文化园项目。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与延吉市农业局(延吉市政府第三招商办公室)签订招商协议,约定由市农业局负责办理农业科技文化园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随后,延吉市农业局协助该公司办理了立项、环保等前期手续。但对项目违法占地问题没有及时监管并督促整改。

  2010年6月,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以租代征、违法占用耕地222.86亩、其他土地72.34亩,共计295.2亩,建设农业科技文化园。已建成赛马场、民俗观光区、民俗饮食街、主温室和2栋窑洞等非农业项目,建设了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赛马场占地120.42亩,民俗观光区占地107.25亩,民俗饮食街占地4.65亩,主温室占地13.95亩,窑洞占地20.25亩,道路等基础设施占地28.68亩。

  2010年7月和2011年6月,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违法占地建设。延吉市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延边州及延吉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科技文化园项目建设中违法侵占林地行为,先后3次作出行政处罚,累计罚款18.65万元,限期恢复林地原貌。该公司缴纳了罚款,未停止侵占林地行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存在以罚代法问题。

  2011年10月,延边州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占用的耕地并处每平方米8元罚款,其他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133.39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占地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延边州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延吉市政府副市长尹林行政警告处分;延吉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延吉市农业局局长金勇峰、林业局局长赵义弘行政警告处分,延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吉善、林业局副局长刘焕彬、依兰镇政府镇长朴哲行政记过处分,延吉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李英哲、林业局林政科科长郑立伟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薛家寨煤矿、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煤案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薛家寨煤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年和1995年取得煤矿采矿许可证。经办理采矿权延续,有效期分别至2014年7月和2017年10月。在开采过程中,两企业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到秀房沟煤矿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其中,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11年3月对薛家寨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万元、并处罚款3.87万元的行政处罚。薛家寨煤矿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继续越界开采。至2011年4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案件开展调查时,两企业停止了越界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及耀州区政府组织人员对上述两矿越界采矿的数量进行现场勘测,因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指标均超过安全规范要求,并出现火灾,部分井口已塌陷,致使两矿越界采矿的实际开采量无法完全勘测。在现有条件下,能够认定的越界采矿数量是:薛家寨煤矿越入秀房沟煤矿31米,采煤量186.2吨,获取违法所得7.4648万元;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越入秀房沟煤矿35米,采煤量215.6吨,获取违法所得8.624万元。

  2011年8月,薛家寨煤矿履行了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9月,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对薛家寨煤矿再次越界采矿行为和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薛家寨煤矿违法所得7.4648万元,并处罚款2.2394万元,没收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8.624万元,并处罚款2.5872万元。上述处罚已落实到位。根据资源整合政策,已对两矿予以关闭。下步将注销两矿的采矿许可证,整合并入秀房沟煤矿。目前,两矿已停止了采矿活动。

  六、四川省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案

  违法批地情况。2008年8月,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政府与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0月更名为成都蜀鸿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鸿嘉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该公司在锦江乡余塘村、白马社区租赁土地约500亩,建设“崇州市水泥制品市场”。2008年9月,崇州市副市长刘荣华在《投资协议》上批示:“请锦江乡完善后与业主签订正式协议,对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尽量少硬化。”

  2008年9月至2010年11月,蜀鸿嘉公司先后与崇州市锦江乡余塘村村委会、白马社区居委会和崇阳镇高墩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租用集体土地699.76亩用于水泥制品市场建设,租金标准按每亩每年1000斤大米折算,并按每亩每年200元的标准向3个村(居)委会支付管理协调费。锦江乡政府在租地协议上作为“见证人”加盖公章。

  2008年10月,蜀鸿嘉公司在收到锦江乡政府《关于同意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动工建设崇州市水泥制品市场的通知》后,开始违法占地建设。共圈占基本农田121.06亩、一般耕地529.99亩、其他农用地10.06亩、农村居民点用地48.72亩,合计709.83亩,不符合崇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灾后重建规划。已建成项目区主干道路、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办公楼、入驻企业代建厂房和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余塘小区”(住宅105套、商铺102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等,实际建设占地653.48亩。

  锦江乡政府通过与蜀鸿嘉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下发文件和在租地协议上作为“见证人”加盖公章等方式,批准该公司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构成了违法批地的事实。

  违法转让土地情况。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蜀鸿嘉公司采取转租土地、为入驻企业代建或企业自建厂房等方式,引进93家企业入驻水泥制品市场。蜀鸿嘉公司对入驻企业按每亩2-10万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亩每年1500-28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土地租金,按每亩每月30-1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园区管理费。累计收费3139.6万元,构成了违法转让土地的事实。

  违法占地情况。2009年6月,崇州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锦江乡政府违法批地行为,2009年12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锦江乡政府和蜀鸿嘉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租地协议》中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2010年2月,锦江乡政府决定终止《投资协议》,收回出租土地。蜀鸿嘉公司拒不交还土地,继续占地建设,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2010年5月,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其余违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133.87万元。2010年7月,蜀鸿嘉公司拆除了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复耕,未缴纳罚款。2010年9月,蜀鸿嘉公司顶风违法,在拆除复耕的土地上重新违法占地修建厂房。

  崇州市政府对蜀鸿嘉公司在违法占用、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办公楼及其他设施组织了拆除,共拆除办公用房、厂房17.95万平方米,配电房4座,水塔80座。涉及的农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已拆除完毕,基本农田已复耕。对用于安置拆迁户的105套住房和102间商铺予以保留,依法完善用地手续。2011年6月15日,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崇州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2010年5月,崇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锦江乡政府时任乡长周艳琼(现任崇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崇阳镇政府副镇长陈刚行政记过处分,高墩村党支部书记郑建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令崇州市政府市长赵浩宇和崇州市政府向成都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成都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崇州市政府副市长刘荣华行政警告处分;崇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费斌行政警告处分,锦江乡政府乡长黄春江、崇阳镇政府镇长晏云鹤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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