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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2-04 |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 分享到  

  国测办发〔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1月20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局)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是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发布的重要阵地、网上办事的重要渠道、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局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对网站的运行维护实施监督。

  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局网站的承办单位,负责网站内容组织、编辑、发布,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

  局机关各司室(以下简称各司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部门)负责为局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协助做好局网站建设工作。

  地方各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向局网站报送信息。

  第四条  局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强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网站建设科学合理、网站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网站运行安全稳定。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发布 

  第五条  凡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网站根据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的主动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发布。

  第六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确保政府信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一)需要在局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类信息以及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反映业务工作动态的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局网站提供。重要信息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附件1)。

  (二)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中国政府网、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整合转载已经公开发布或经审批的信息,由局管理信息中心直接发布。

  第七条  局网站应当及时转载或链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以及涉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政策信息。

  局网站应当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测绘地理信息重大成果;

  (二)局领导重要活动及讲话;

  (三)局重要会议新闻;

  (四)局重要人事信息;

  (五)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动态;

  (六)测绘地理信息政策解读和重要文件精神;

  (七)局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等活动;

  (八)各司室、各单位、地方各部门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九)整合转载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中央新闻媒体、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媒体及其他媒体的测绘地理信息新闻等。

  第八条  各司室、各单位对涉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网上重要舆情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局网站及时予以回应。重大政策出台后,应当围绕公众关切,及时通过局网站发布解读信息。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当在局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已经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当及时在局网站转载。

  第九条  各司室、各单位、地方各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向局网站提供新闻类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负责。重大事件和紧急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其他信息2个工作日内报送。

  局网站和中国测绘报、中国测绘新闻网实行信息共享,确保重要新闻信息第一时间发布。

  第十条  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对拟在局网站发布的新闻类信息进行复审、发布,重要信息报局审批(附件1),送审信息范围及审批程序按照局《新闻宣传重要稿件送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局管理信息中心应及时发布各司室、各单位、地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对重大事件和紧急信息,应在接到经审批的信息后1小时内上网发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  局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凡是能够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发挥服务作用的业务系统,以及有条件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都应集成到局网站统一部署,实现在线服务。网上办事应流程清晰,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互动交流应渠道畅通、有效,回复和反馈及时、细致。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咨询。

  第十三条  网上办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涉密行政许可、业务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条件具备的提供在线办理、状态查询等服务。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应发布服务指南,列明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办理部门、地点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业务管理事项,应在局网站发布办理指南、相关材料下载、办理结果等信息。其他公共服务,应提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各类特色服务。

  第十四条  网上互动交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测绘地理信息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等;开设局长信箱、网上投诉、留言咨询等栏目,接受公众咨询、举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司室及有关单位负责向局网站提供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业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所需的各类资料及有关要求,局管理信息中心配合进行相应服务功能的系统开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局长信箱、网上投诉、留言咨询等互动栏目及局官方政务微博微信接收的公众信息,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整理后分送有关司室办理(附件2)。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经承办司室提供回复内容后,由局管理信息中心统一在局网站或官方微博发布;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由承办司室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直接回复当事人。

  第十七条  各承办司室应当对网民意见进行综合研判,对需要回复的意见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向局管理信息中心反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逾期未答复的由局办公室协调督办。

  第十八条  局管理信息中心应定期汇总局长信箱和公众留言的处理情况,总结反映的热点问题,经局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各司室参阅。重要、敏感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网站建设与维护 

  第十九条  局网站作为局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网站群”模式建设和管理,鼓励各单位、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基于局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以子网站形式建设本单位网站,整合各级信息资源,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网站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各司室、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在局网站开设专题专栏的建议(附件3),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根据网站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和设计建设,重要的专题专栏须经局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局网站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及流程,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监测和数据备份工作,制定应急预案。

  局网站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在局网站链接的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行业网站或业务系统,其安全防护措施应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局网站应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程序按照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建立网站工作考核测评、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司室、各单位、地方各部门内容保障、信息发布、网上服务、互动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公开通报,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局网站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重要信息的发布,监测值班期间网站运行、检查网站页面,对发现的错误进行修改或通知修改,做好值班日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司室、各单位、地方各部门应至少明确1名网站联络员。网站联络员负责做好局网站内容保障及本单位或部门网站建设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应积极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司室、各单位、地方各部门应为网站联络员等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局网站应与各单位、地方各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重要商业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十八条  局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内容保障、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局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部门的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局英文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局英文网站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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