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好国家海洋局赋予宣教中心关于“实施国家级海洋意识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职责,推进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中心制定了《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功能的发挥,根据国家海洋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丰富的海洋教育资源,海洋宣教功能显著,面向全社会开展海洋意识宣传教育的活动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旨在团结社会力量、壮大宣教队伍,在普及海洋知识、弘扬海洋精神、增强公众海洋意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采用申报、命名制。命名中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由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命名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申报范围:
(一)具有普及海洋知识、增强海洋意识功能的各类博物馆(院)、海洋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以海洋教育作为特色和品牌的学校;
(三)有代表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四)其他具有海洋意识教育功能的场所和单位。
第六条 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海洋意识,自愿申请建立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愿意为增强全社会海洋意识做贡献;
(二)具有适宜开展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基本条件,包括活动场所、人员、设施、经费等;
(三)在海洋意识教育资源、海洋意识宣传人才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命名程序:
(一)申报: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将书面申请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文字材料和相关图片)。
(二)命名: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行文命名并授予“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匾额,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获得“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以增强国民海洋意识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为公众接受海洋意识的宣传教育提供便利。根据公众和社会需求,经常性地策划和举办报告、讲座、展览、观摩、竞赛、夏令营等普及性和吸引力较强的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海洋意识教育工作常态化、长期化、公众化。
(二)配合开展重大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配合国家海洋局开展“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以及各地海洋节庆等全国性、地方性的重大海洋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特色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每个基地每年至少与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联合策划开展一项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以宣传海洋意识、扩大基地影响。
(四)公共文化场馆类基地和青少年活动教育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高校、科研院所类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等场所,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特有的海洋宣传教育资源制作海洋宣传教育产品。
(五)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公众教育功能的基地,应根据自身特点打造海洋宣传教育品牌,构建海洋特色课程体系,编写海洋教育校本教材,探索开设海洋教育课程,做海洋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工作的排头兵。
(六)每年年底之前向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提交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年内开展的宣传活动结束后提交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对获得“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指导,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定期对教育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条 在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联合开展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