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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15年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10-26 | 作者: | 来源: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2015〕33 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24日《关于阜阳市2015年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5〕117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社区境内征收集体土地3.9521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5年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社区集体所有。总面积3.9521公顷,其中农用地3.9425(耕地3.8229公顷)、建设用地0.009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720元/亩。

  3.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

  6.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颍东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批次不涉及房屋拆迁,不需要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分别由颍东区政府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颍东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155)提出。也可以在60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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