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432号)的批复,需征收红旗区洪门镇段村集体土地0.2821公顷(合:4.2315亩)。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红旗区政府、洪门镇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段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协商,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段村土地(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段村集体土地0.2821公顷(合:4.2315亩)。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段村区片价为12.6万元/亩,共计53.3169万元;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共计0万元;合计为53.3169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叁仟壹佰陆拾玖元),支付给红旗区洪门镇段村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三、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具体清点数量据实补偿。支付给红旗区洪门镇段村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新乡市征地事务所或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