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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03-14 | 来源: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9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响应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民政厅厅长及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安徽保监局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对策方案;贯彻省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有关设区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省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险灾情及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药品储备,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指导并帮助制定房屋灾后重建规划。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省水利厅: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省林业厅:负责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知识普及。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省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安徽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遂行抢险救援任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应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立即督促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省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下一级国土资源与气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辖区的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发布更为精确的本行政辖区内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各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5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省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国务院。 

  5.2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3  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当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当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省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5.3.1  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3)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5.3.2  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督促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组织驻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根据需要,组织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  I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应响应级别,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5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6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较大及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省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7.3  装备、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 

  7.4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会同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7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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