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 维护邮箱   中国政府网
热词: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府采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关问题的函
2016-03-02 | 来源: 财务司 分享到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财库〔2016〕24号第十七期“环保清单”、财库〔201623号第十九期“节能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购买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十九期“节能清单”范围内采购。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二、第十九期“节能清单”和第十七期“环保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此文件下发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九期“节能清单”和第十七期“环保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和“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各相关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工程建设使用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四、第十九期“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九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五、调整后的第十九期 “节能清单”和第十七期“环保清单”已在财政部网站(http:// 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 www.zhb.gov.cn/)上公布,请及时查阅下载并遵照执行。

  20163月 日

【字号: 】【打印】【关闭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 转发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宜
· 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转发调整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 国土资源办公厅转发采购空调和办公家具的通知
· 转发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宜的通知